246人阅读
发票丢失的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提醒1】上述“发票丢失”包括开具的所有种类发票(含红字发票)以及空白发票。

【提醒2】目前取消了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知识分类 ——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丢失已开具普通发票的处理

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理

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处理

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