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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为开具之日起360日内,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具的为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