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主体范围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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