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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范围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未办证的自然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情况除外:

(1)销售或者出租其取得不动产,可以再缴纳税款的同时,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哪些情形下不允许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

5、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等级而未办理的。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