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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数量规定

(1)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②地市税务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3)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了解】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国税发[2010]40号)。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国税发[2010]40号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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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领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