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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领购

 1 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2 发票领购数量

一、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

(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二)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发文日期:2014-03-24)

二、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

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发文日期:2016-11-17)

3 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发文日期: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