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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政策汇总

一、汇总纳税企业分类

汇总纳税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1.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该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3.省内居民企业跨市(含郑州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确认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确认备案:

1.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所有分支机构名单,2014年12月31日前,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局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

2015年1月1日起,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本条简称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总机构应将调整后情况及分支机构变化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中央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在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附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新增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执照和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3)中央企业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被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撤销(注销)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情况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央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备案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税收管理信息。

2.跨地区经营和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跨地区经营和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对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不进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1.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当期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时,总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涉及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需进行说明。

3.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采用总机构分配税款的,分支机构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时,总机构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报送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加盖总机构印章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采用总机构分配税款的,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四、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按照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三级(含三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二级分支机构;四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三级分支机构,由三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预[2012]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