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对个人所得税无论是预扣预缴还是扣缴,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所附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一、适用《扣缴表》的三类情形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和全员全额扣缴均适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具体分为三类情形: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
2.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特定所得:
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经营所得项目,仅包括八项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但是对于特定所得在扣缴时也使用同一扣缴表,实际就是实现“同表分项”的简化方法。
同时,在综合所得方面,预扣预缴与将来的年度汇算清缴的计算口径是不一致的,一定要注意区别。
二、(预)扣缴的基本计算
1.四项综合所得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或扣缴的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执行。
2.特定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20%
(2)财产租赁所得
按照每次租赁收入的大小,区别情况计算:
①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费用800元)×20%
②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4)偶然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20%
3.比例优惠
如果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减按比例计税的,则在31栏按规定填写比例。比如:减半征收等。
三、填表要点列示
对于预扣预缴或者扣缴使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应该说看起来很是繁琐,但实际中并没有那么复杂,是可以实现基础数据录入之后的自动计算。
对于《扣缴表》,笔者认为主要是需要把握几个基本的要素,理解了,就简单了:主要是第7~11栏、第31、32和34栏,其他的栏目根据专项的扣除方法和口径把握。
个税预扣预缴或扣缴申报填表要点
所得项目 | 本月(次)情况 | 减按计税比例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税率/预扣率 | ||||
收入额计算 | 减除费用 | |||||||
收入 | 费用 | 免税收入 | ||||||
7 | 8 | 9 | 10 | 11 | 31 | 32 | 34 | |
工资薪金所得 | 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分项填写 | 不填写 | 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 | 按税法5000元/月 | 按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减计税收优惠的减计比例。没有的,可不填,系统默认为100%。 | 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 按项目对表适用的累进税率(或预扣率) | |
劳务报酬所得 | 居民个人预扣缴时: 1.收入/次≤4000元,费用填“800”元; 2.收入/次>4000元,费用按收入×20%填写。 | 非居民个人扣缴时: | 均不填写 | |||||
稿酬所得 | 收入额×30%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 | |||||||
财产租赁所得 | 收入/次≤4000元,费用填“800”元;收入/次>4000元,费用按收入×20%填写。 | 20% | ||||||
作者:叶全华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