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清算所得税的管理,目前没有总局层面的全国统一文件,但有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出台的文件,这些文件对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规定。虽然各地的规定都有差异,但是总体来说,基本上按照以下流程在进行税务管理。
一、清算备案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清算备案首先要确定清算开始日期。一般来说,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实际经营终止之日,具体为: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4.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附送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一般需要附送的资料有:
1.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2.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税务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获知或收到纳税人破产清算组织发布公告申报债权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织申报税务债权。
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结清税款。
一般来说,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3.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4.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可能还会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盘点表;
2.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
4.纳税人清算结束后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5.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四、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说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doc
五、特别说明
对于纳税人来说,企业清算所得税的流程基本上分为:备案、税务机关申报债权、清算申报等环节。虽然各地的资料报送、时限要求等规定都可能会有差异,但是总体流程基本相似。在实务中,我们可以根据以上流程做好清算税务管理,但在涉及到相关具体资料报送、时限要求时,建议事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受理清算报告材料事项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附送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这些资料包括:
(1)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2)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
(4)欠税报告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清算事项报告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纳税人补正。
对企业正常经营期间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申报债权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获知或收到纳税人破产清算组织发布公告申报债权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织申报税务债权。
(三)受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事项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结清税款。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报送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资产盘点表;
(4)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税收清算报告;
(6)纳税人清算结束后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券、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事项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五)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审核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清算申报资料案头审核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可结合实地调查,对清算申报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是否是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2)清算所得是否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和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3)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是否是企业全部资产在清算处置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公允价值或实际成交价。清算财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评估价格或合同价格作为确认价值的依据。已经处置的财产应使用实际交易价,但实际交易价不公允的除外。对纳税人清算财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限期提供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清算财产价值。
(4)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处置该资产时,处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是否是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清算所得;若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是否是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
(5)审核纳税人其他有关资产的增值或收益未在税收上确认过的,是否将其增值或收益计入清算所得。
(6)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以扣除的金额,审核其资产是否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折旧、摊销等后的余额。
(7)审核负债清偿损益是否是纳税人全部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
(8)审核清算费用是否是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等。审核清算费用是否按实扣除。
(9)审核计算的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是清算所得乘以法定税率(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