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所得的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进一步细化了计算方法,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
清算所得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法定税率(25%)
企业计算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后,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三、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特别提示
1.准确适用税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清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这是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根据税收优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不应当享受优惠税率。目前,辽宁、浙江、青岛、天津等省级税务机关在其企业清算所得税相关管理文件中都明确,清算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2.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清算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可享受。具体来说,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准确合理确定相关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一些企业在成立时低价购入土地、房产,经过若干年后,这些资产的市值和企业购建时的原值相比较,都有很大的升值。但有的企业在注销时对这些资产采用按原值计价的方法进行清算,导致最后清算所得为零,可能会产生相应税务风险。建议在清算时引入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降低税务风险。
4.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清算的依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
清算所得用公式表示为: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该就其清算期间形成的清算所得按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基本税率(25%)
企业计算出清算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后,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三)风险点提醒
税务人员由于没有资产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难以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而影响清算所得的确定;如土地、房产等的一些资产,一些企业在成立时低价购入土地、房产,经过若干年后,这些资产的市值和企业购建时的原值相比较,都有很大的升值,有的企业在注销时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清算,但对有些资产采用按原值计价的方法进行清算,也不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致最后清算所得为零,体现不出清算所得而导致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