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基本概念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对于被清算企业来说,被清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被清算企业应当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被清算企业的股东来说,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二、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与税收相关的清算规定
1.《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况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
(2)企业破产。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纳税人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3.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