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人阅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兼营项目核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