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法规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法规的通知
财税[2000]3号 2000-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法规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法规。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法规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法规凡与本通知法规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