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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601号                  1999-09-0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0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