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食堂工作餐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7]23号)文件的规定:“对未形成职工实际收入的企业食堂工作餐支出,不计入缴费基数。对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餐费补贴,计入缴费基数。”
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第三第(十八)项规定,未形成职工实际收入的企业食堂工作餐支出不列入缴费基数项目。
第二条规定,关于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四)津贴,包括:6.其他津贴。包括: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单位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的伙食补贴、补助等)、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免费午餐不计入社保费的统筹缴费基数;企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午餐费补贴应计入社保费的统筹缴费基数。
温馨提示:你们所在地区可能与上述规定不一致,请按照本地区社保费征缴规定执行。
——东方税语
以下25项工资福利不作为社保的基数(不管在工资里核算还是福利费里核算,不管缴不缴个税,都不算社保的基数)
1.探亲路费
2.冬季取暖补贴
3.防暑降温费
4.独生子女补贴
5.工作服洗补费
6.托儿补助
7.独生子女费
8.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9.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10.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11.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12.出差补助
13.误餐补助
14.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5.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6.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7.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8.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9.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0.运动员取得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1.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22.献血员营养补助
23.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不属于工资福利)
24.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25.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政策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保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