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沪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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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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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 |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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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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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操作细则 沪公积金[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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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处理 《通知》规定,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需包含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接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转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2.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向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区管理部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向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建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无误后,应为其办理转账手续,转账账户以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载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为准。 (二)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执行。 |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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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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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
沪公积金[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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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一)申请受理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职工申请 职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一式两份;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表2);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审核受理 区管理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3.信息传递 区管理部受理职工申请后,负责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至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收到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根据住建部要求,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规定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表4),上传至平台,传递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 审核未通过的,通过平台反馈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短信告知职工。 |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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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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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
沪公积金 [2017] 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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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2.信息传递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本市 (一)申请受理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向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省市。业务申请所需材料,根据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 (二)信息与资金转出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收到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当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受理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职工在本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与外省市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职工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 (3)职工在本市无继续生效中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4)职工在本市无约定提取业务和未办结的提取业务; (5)职工及配偶作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依法冻结。 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由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2.信息与资金转出 |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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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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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使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操作细则(试行)
沪公积金 [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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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外省市公积金中心。 (三)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向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了解情况,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外省市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 三、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使用平台的城市之间办理职工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未使用平台的,仍按原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规定执行。 四、施行时间 |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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