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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等级及服务 |
全日制 |
寄宿制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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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办幼儿园保育教 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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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园 |
225 |
390 |
2012年秋季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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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园 |
175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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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园 |
125 |
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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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园 |
7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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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任职/就业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 |
1300元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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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元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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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 |
等同于本市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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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于本市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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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儿童实际在园天数按法定工作日计算。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半月计收;实际在园天数累计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保育教育费按一个月计收。 2、保育教育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幼儿园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的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儿童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应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实行收费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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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行[2000]第187号 |
二、简化报销手续,各年龄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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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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