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地税征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地区 | 案例 |
四川省 | 张某收到四川省梓潼县地税局发来的缴税通知单,征收的是他在2017年8月买卖新三板股票圣迪乐村(832130)的交易个人所得税,该笔交易的成交价格为17.86元/股,成交数量为2000股,此次交易赚了6780元。 |
成都市 | 某个人投资者接到了成都高新地税局征收个税的通知书,通知书上称,该投资者在新三板转让中联信通(831495)股权应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江苏省扬州市 | 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某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却没有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另外,通过电话咨询,得知北京、上海等地针对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均按“财产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针对上述情况,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股转让免征政策执行以及税务机关具体如何执行落实这项政策。
观察
1、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否应征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的范围,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个组成部分,除有特殊的免税政策规定外,一律应该依法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称“49号文”)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国务院的这个文件规定旨在投资者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及到的税收政策比照投资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来处理。
从税收角度来看,投资者层面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包括两个环节:分红环节的股息收益和转让环节的资本利得。针对分红环节的股息性所得,按照财税[2014]48号规定,应按上市公司的政策执行,以持有时间长短来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那么针对转让环节的资本所得能否直接享受免税所得呢?
在税收实践操作中,税务机关执法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发的规定性文件,该类文件对政策落地实施会从政策细节到执行程序上的给予明确的规定。无论是从税务管理实践的角度还是对于新三板投资者的其他事项比照上市公司的政策执行,都是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的落实依据,而不仅仅以国务院文件中的原则性的要求作为基层落实政策和执法依据的。
综上,在新三板股票转让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前提下,并且没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具体的免税规定的政策环境下,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应该按照现在一般性的财产转让行为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且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进而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征收方式应该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来执行落实。
新三板个人转让所得税有“说法”了:税务部门称暂不征收<第一财经>
记者独家了解到,此前因在新三板市场二级市场交易而被催缴个人所得税的浙江投资者张女士周一接到行政复议回复。四川梓潼县地税部门表示,接到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称暂时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退回征收文件。
今年年初,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有媒体爆出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各地开展关于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的核查工作,抓取新三板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的交易公开数据,筛选一定额度以上的交易,“针对高收入纳税人,堵塞征管漏洞。”
今年1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圣迪乐村(832130.OC)所在地的四川梓潼县税务局向浙江投资者张女士发来通知,称其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督促其及时申报,否则可能面临罚款。
张女士去年8月至9月,曾以协议转让方式先后以11.1元买入、17.88元卖出2000股圣迪乐村股票。张女士随后对梓潼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
国务院在2013年曾发布《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市场普遍认为,那么新三板可以比照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公开转让也能够免征交易个人所得税。
梓潼县税务局当时依据的是国税总局[2014]67号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文件,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来,随着地税部门加大对股权转让个税的催缴力度,以及新三板市场进入退出高峰。有投资者对记者表示,“一旦开征此税,将关乎新三板市场的生死存亡。”
北京某园区地税所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表示,对于新三板上股票买卖,不认交易亏损,只征收盈利交易的个人所得税,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国税总局在国务院沟通,看是否是按月、还是同一只股票统一计算盈亏。
“国税总局在跟国务院商量,马上会出台新的文件,对新三板交易税收问题进行细化、量化。从目前规则来看,新三板不是证券交易所,股权交易视同一级市场的。财产转让也是按次,不是按月。”他表示。
第一财经记者从北京、江苏、浙江三地地税部门相关人士了解到,各地正在与财政部审慎沟通,征还是不征将会从国家层面统一考虑。
根据梓潼县地税部门对张女士的回复,虽然二级市场买入的股东转让暂时不用缴个税,但原始股东减持仍然需要缴税。这在沪深交易所股票交易也是需要缴纳的。
前述地税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企业正式挂牌新三板之前的自然人股东,包括创始人、各轮投资者以及股改期间定增进入的股东都属于原始股东,他们减持股票,企业应第一时间向税务部门申报,如果不及时申报,将会产生滞纳金,原始股东还可能面临罚款。
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他表示,新三板目前没有代扣代缴机制,这也是国税总局与国务院沟通的事项之一。未来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个税有可能类似A股由交易所进行代扣。
接近股转公司的知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国税总局近期已经多次和股转公司沟通,以加强对原始股东减持个税征缴力度,建立新三板的代扣代缴机制,但对二级市场转让个税问题没有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