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将并入综合所得按年度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问:我公司与高校签订了学生实习的协议,向实习学生支付薪酬,想请问一下是应该按劳动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来代扣?
答:对于实习生工资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划分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处于模糊的地带。如果实习人员在试用期间取得的用工单位支付的所得,则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缴纳社保费。如果构成劳务关系,则不需要缴纳社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第十九条: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分析:实习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能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少,而且程序上简单。但是,企业除了关注税收成本,还要关注社保成本,因为如果和实习生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是有社保缴纳义务的。但劳务合同则无社保成本。
税务总局在2007年曾经发布了一个关于实习生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划分问题的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但是在2011年已经全文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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