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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从什么时候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个人于2017年7月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将载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提供给单位,保单上注明保险生效日: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个人应在提供商业健康保险保单凭证的次月即8月起,还是保险生效的次月即9月起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

答:8月起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的,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即8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按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纳税提醒: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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