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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跨年借款长期不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跨年借款长期不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2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个人投资者未归还的其从投资企业的借款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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