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按入股时价格转让给他的亲属,请问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按入股时价格转让给他的儿子,由于是原价转让,因此没有取得转让所得。请问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按原价格转让给他的儿子,由于符合上述文件正当理由的规定,如果没有转让所得的,就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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