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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台湾居民符合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1]142号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