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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常见税收风险点——扣除项目

商业性保险等扣除

1、查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2、查核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在个人2019年1月以后领取年金时,是否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查核企业员工个人自已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否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如有扣除的,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4、查核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是否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亿企智库提示——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税总发[2013]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