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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一、“多一元少拿钱”的盲区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方法在有效降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同时,由于超额累计税率税收临界点的存在,造成增加1元收入多缴1000多元,甚至于十几万元个人所得税的不合理现象存在。为有效化解这种不合理税负增加,可以利用税收盲区进行税收筹划。

依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2018]164号文件,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新个税下,个人年终奖的计算原理平移了以前个税计算原理,只不过纳税人有权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选择权;不用再减当月收入不足扣除费用(2018年10月1日后为5000元)的差额后,再除以12个月。我们看案例:

【案例一】某人2019年工薪报酬为取得代扣专项扣除后的工资8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0000,其他扣除没有,应纳税所得额:=80000-60000-10000=10000元,适用3%税率,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10000×3%=300元。假设2019年年终奖36000元,纳税人选择单独纳税,36000÷12=3000,36000×3%=1080元;我们再假设该某人取得2019年年终奖为36001元,那么纳税黑洞就出现了!36001÷12=3000.08,36001×10%-210=3390.1,两者间的差额=3390.1-1080=2310.1元,多领了1元年终奖,却需要多缴个税2310.1元!

经过测算,在新个税法下,年终奖在36000~38566.67这个阶段同样会存在多发钱却收到更少钱的悲剧,不仅仅在这个档位,在144000~160500,300000~318333.33,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档位都会存在年终奖陷阱,所以各等级年终奖发放时要避免这些区域。

二、居民选择并入综合所得和不并入综合所得的筹划

【案例二】某纳税人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为8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63000元,若发年终奖40000元,他有两种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算和并入综合所得纳税。第一种情况,单独纳税:40000×10%-210=3790元;第二种情况,并入综合所得纳税:40000+80000-123000=-3000,不用纳税!同样的数据,我们假设该某人的年终奖金增长到100000元,纳税人同样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情况纳税,单独纳税:80000元不用纳税,100000×10%-210=9790元;第二种情况,并入综合所得纳税:100000+80000-123000=57000,57000×10%-2520=3180元。当然,该纳税人如果做个税收筹划,比如将100000元拆开,21000元作为年终奖金单独核算,21000×3%=630元,79000并入综合所得计税,80000+79000-123000=36000,36000×3%=1080元,合计纳税=1080+630=1710元!比第一种情况节税8080元!比第二种情况节税1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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