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思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依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中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关规定如下: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前述规定执行。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各种名目奖金的,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铤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里的规定,恰当选择奖金的发放方法,以减轻税收负担。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1日发布,国税发[2005]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铤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0月14日发布,国税发[1996]183号)。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2019年度某企业员工刘某每月基本工资为2750元,年末确定刘某的奖金为36000元。请计算刘某全年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若刘某每月工资发放2750元,其余36000元作为年终奖金发放。且年终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刘某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750×12-5000×12<0,即应纳税所得额=0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
36000÷12=3000,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36000×3%=1080(元)
刘某可以考虑如下方案:
将年终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刘某的全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750×12+36000-5000×12)×3%=270(元)
相比较未筹划前,刘某缴纳税额节约了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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