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稿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执行。
纳税检查是正确纳税的保障,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纪律、加强纳税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纠正错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检查
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检查
三、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的检查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偶然所得项目的检查
五、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检查
六、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所得的检查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检查
本文将针对第二点中稿酬所得的检查重点讲解。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如果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一)每次收入确认的检查
稿酬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并入综合所得,按次预扣缴,年终汇算清缴。适用于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表。预缴时,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表,收入额=收入×(1-30%),减除费用跟劳务报酬类似,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关于按次确定收入的划分问题,检查时应注意调查出版单位的付款记录。所谓“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复杂。为了便于合理确定不同形式、不同情况、不同条件下稿酬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如图下图所示的具体规定。
(二)减征计税的检查
为了扶持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税法对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规定30%的减征优惠。检查时应注意其适用范围是否正确,结合实地调查了解情况,看是否存在将以他人名义发表的属于劳务报酬项目的审稿、翻译或报酬收入,混入稿酬所得项目,纳入了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图:关于稿酬应纳税的相关规定
【案例】稿酬所得的检查
2019年某作家的长篇小说由出版社出版,按合同约定,出版社向作家预付稿酬3000元。作品出版后再付稿酬17000元;当年该作家还授权某晚报连载该小说,历时60天,每天支付稿酬180元,共获得稿酬108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扣除,该作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支付小说出版所得: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3000+17000)×(1-30%)×(1-20%)×20%=2240(元)
连载小说所得:
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10800×(1-30%)×(1-20%)×20%=1209.6(元)
该作家当前预扣预缴个税所得额共计=2240+1209.6=3449.6(元)
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该作家根据自己全年收入情况,进行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