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会计核算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如下:扣税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息”“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解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税款。
2.代扣的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入库。
(四)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明细账,审查职工薪酬发放单,核实职工的月工资、薪金收入,对达到征税标准的,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2.检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明细账,核查企业是否有支付给临时外聘的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费、鉴定费,是否有列支的邀请教授、专家的授课培训费、评审费等,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税款义务。
3.检查“利润分配——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账户,核实对支付给个人的股息、红利、利息是否全额计算扣缴税款。在对金融机构检查时,检查支付给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是否及时解缴代扣税款。
4.检查直接在各成本、费用账户中列支或通过其他渠道间接支付给员工的各种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薪酬,是否按规定全部合并到工资、薪金中一并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5.检查企业“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户、员工薪酬收入明细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及完税证或缴款书,查看账表数额是否相符,代扣税款是否正确、完整,是否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下面两点也要引起纳税人的重视:
1、个税申报系统申报的工资薪金跟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申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员工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但是未自行进行个税申报;公司存在自然人股权变更但是未申报个税;公司存在员工的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但是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以及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下列七个小点: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存在人为变更个税申报的税目如将“工资薪金所得”变更为“股息、红利所得”等现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纳个税;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未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未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未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