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的检查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政策依据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常见涉税问题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不清。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义务划分不清。
3.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
(三)主要检查方法
1.对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外籍人员,检查其与任职单位签署的合同、薪酬发放资料,对照个人护照记录,到进出境机关核实了解进出境时间,并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判断其属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2.检查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通过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进行情报交换,调查其在境外取得所得的情况,核对其境内、外取得所得的申报资料,从中发现疑点,并将相关疑点呈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其负责查询个人所得税境外缴纳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居民纳税人按非居民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3.检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通过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人买卖股票、证券、基金及福利彩票等所得,特别是对于在两处以上兼职取得收入的个人要采取函证、协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检查确认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汇总是否达到12万元以上,是否按规定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