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如表所示)适用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该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投资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本表一式二份)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投资人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国籍 | 纳税人识别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被投资单位信息 | 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
| 投资类型 | □新设公司 □参与增资 □定向增发 □股权置换 □重组改制 □其他 | |||||||
取得股权 | 年 月 日 | 取得的现金 | 持股比例% | ||||||
非货币性 | 产权证或注册 | 登记机关 | 坐落地 | 评估后的 | 非货币性 | 合理 | |||
| 截止缴税时间 | 年月 日 | 应纳税所得额 | ||||||
应缴个人所得税 | 已缴个人所得税 | ||||||||
分5期 | 合计 | 1 | 2 | 3 | 4 | ||||
计划缴税时间 | — | ||||||||
计划缴税金额 | |||||||||
谨声明:本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有关规定填列。所填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 |||||||||
提醒:请妥善保存此表。办理纳税申报时请主动提供此表及以前各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如因股权转让取得收益,请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 |||||||||
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1)备案编号
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2)纳税人识别号
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应一并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号码
填写产权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产权证号码或注册登记证上的注册登记号码。未登记或无需登记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填此列。
(4)登记机关
填写核发产权证或注册登记证的单位名称。未登记或无需登记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填此列。
(5)坐落地
填写不动产的具体坐落地址。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无需填列。
(6)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中有关规定填写。
(7)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后的公允价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8)应缴个人所得税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9)已缴个人所得税
填写纳税人取得现金补价或自筹资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变更分期缴税计划的,其前期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一并在此填列。
(10)计划缴税时间
填写每一期计划缴税的截止时点。
(11)计划缴税金额
填写应缴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