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适应性及申报表的使用性,2013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修订对《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予以保留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规定,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如表所示)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编码: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名称 | 地址 | 电话 | ||||||||||||||||
序号 | 纳税人姓名 | 纳税人有效身份证照 | 证券 账户号 | 股票 代码 | 股票 名称 | 每股计税 价格 (元/股) | 转让股数(股) | 转让收入额 | 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 应纳税 所得额 | 税率 | 扣缴 税额 | ||||||
证照类型 | 证照号码 | 小计 | 原值 | 合理税费 | ||||||||||||||
⑴ | ⑵ | ⑶ | ⑷ | ⑸ | ⑹ | ⑺ | ⑻ | ⑼=⑺×⑻ | ⑽=⑾+⑿ | ⑾ | ⑿ | ⒀=⑼-⑽ | ⒁ | ⑸=⒀×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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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扣缴义务人 声明 | 我声明,此扣缴申报表及所附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保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扣缴义务人(盖章)
会计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制定,适用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本表按月填写。
2.证券机构应在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3.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
4.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扣缴税款的证券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填表日期:填写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的实际日期。
(3)税款所属期:填写证券机构实际扣缴税款的年度、月份和日期。
(4)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税款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证券机构的全称。
(5)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等)的类型及号码。
(6)证券账户号:填写纳税人证券账户卡上的证券账户号。转让的限售股是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上海)上的证券账户号;转让的限售股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深圳)上的证券账户号。
(7)股票代码及名称:填写所转让的限售股股票的股票代码和证券名称。纳税人转让不同限售股的,分行填写。
(8)每股计税价格: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填写。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预扣预缴方式征收的,股改限售股填写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新股限售股填写该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的,填写纳税人实际转让限售股的每股成交价格。以不同价格成交的,分行填写。
(9)转让股数:填写前列每股计税价格所对应的股数。即: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采取预扣预缴方式的,转让股数填写本月该限售股累计转让股数。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方式的,转让股数按照不同转让价格,分别填写按该价格转让的股数。
(10)转让收入额:填写本次限售股转让取得的用于计税的收入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额=每股计税价格×转让股数
(11)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填写取得限售股股票实际付出的成本,以及限售股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的合计。具体有两种不同情况: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预扣预缴税款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转让收入额×15%,直接填入小计栏中;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税款的,限售股原值为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合理税费为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12)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一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13)扣缴税额: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