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业务范围
一、根据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描述,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根据上述政策第二条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二)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 填写说明
一、行权收入: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
二、本年累计行权收入:填写除本次之外,本年所有的行权收入之和。
(一)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七条规定,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三、规定月份数: 选择1~12个月及12个月以上某一个值。
(一)根据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八条规定,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四、减免税额:不填。
三 计税公式
一、根据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税公式如下:
员工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根据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取对应的工资薪金含税级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根据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取对应的工资薪金含税级距累进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七条规定,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2.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二、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三、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四、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上线后的操作提示——
1 业务简介
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给与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本所得申报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所得。
个人股票期权行权包括三种激励类型: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2 相关项业务含义

由于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存在三种激励方式,并且需要合并计税。因此收入的填写增加了明细窗口。在上图窗口中,点击【添加】按钮,可打开收入的明细填写界面(下图)。

【股票期权】:由企业所有者赠予的、规定特定的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所有类型的股权激励收入,都在此处分类填写。
【本月行权收入】:由所填明细自动计算而得。若计算的有差异,可直接修改调整。
【本年度累计行权收入(不含本月)】:填写一个纳税年度内截止上月止已申报的行权收入。
【规定月份数】: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最长填写12个月。
【本年度累计已纳税额】:本纳税年度股票期权行权收入累计已申报缴纳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