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申报
《计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注销前结清税款
《计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相关问答——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定期征收,还需要网上申报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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