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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之“应纳税额的计算”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税[2018]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因此,实际工作中,需要分别计算按月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至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至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二)经营期不足一年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保持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等情形纳税期限的确定原则一致,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出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自2014年4月2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该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

2018年9月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因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分步进行:

(1)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第1季度至第3季度应纳税额:

第1季度至第3季度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9÷12

(3)计算第4季度应纳税额:

第4季度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3÷12

(4)全年应纳税额=第1季度至第3季度应纳税额第4季度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2018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8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8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2018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案例1】(计算题)某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2018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请计算其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答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2018年第四季度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8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区分第1季度至第3季度和第4季度,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本例中该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8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应纳税额=(45000×20%-3750)×9÷12=3937.5(元);

2018年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10%-1500)×3÷12=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3937.5+750=4687.5(元)。

【案例2】(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B.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自行申报纳税

C.纳税人若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D.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在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答案]A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税[2018]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案例3】

某个体工商业户1-10月生产经营利润86500元,其中:1-9月份生产经营利润76500元,预缴5250元,其10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10月份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累计应纳税所得额=86500-3500×9-5000×1=50000元

(2)10月1日以前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20%-3750)×9÷10=5625元。

(3)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0×10%-1500)×1÷10=350元。

(4)则该户10月份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1-9月已纳税额=5625+350-5250=722元。

(二)2018年度汇算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

年度汇算应纳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

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前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适用税率-税法修改后适用的速算扣除数)×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本年实际经营总月份数

上述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与财税[2018]98号规定的税率表一致。

举例如下:

假设上述个体工商业户2018年1-12月生产经营利润116500元,已预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全年汇算清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年度纳税调整因素)?

汇算清缴应纳税款计税如下:

(1)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2)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70000×30%-9750)×9÷12=8437.5元

(3)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70000×10%-1500)×3÷12=1375元。

(4)汇算清缴补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累计已缴税额=8437.5+1375-7500=23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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