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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中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的征税范围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 658号)规定: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