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企智库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5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财税[2017]3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扣缴单位应按照财税[2017]39号文件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案例1】江苏省苏州市甲企业员工张某,于2019年1月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年保费为3000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1月20日张某将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单凭证提供给所在单位。张某月工资收入9000元,不考虑“三费一金”支出。请计算可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及张某1月和2月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财税[2017]3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在1月收到员工提供的保单凭证,根据财税[2017]39号文件的规定,于2月份开始扣除。
1月份张某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5000)×3%=120(元)。
2月份张某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2-5000×2-200)×3%-120=114(元)。
年保费金额3000元,超过2400元的600元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