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这里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的具体计算程序为:
(1)调整所得额,即将捐赠额从计算所得额中剔除,计算没有扣除捐赠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扣除限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0%,计算出扣除限额。
(3)计算扣除额,比较实际捐赠额与扣除限额,以孰低值确定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即,个人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0%的,据实扣除;超过30%扣除限额的,按30%限额扣除。
(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中国公民李某取得翻译收入20000元,从中拿出5000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给了贫困地区,李某就该笔翻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A.1052
B.2150
C.2240
D.1072
[答案] C。
[解析]个人向贫困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在限额内扣除,扣除限额=20000×(1-20%)×30%=4800(元),实际捐赠额5000元,税前准予扣除480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1-20%)-4800]×20%=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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