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11]50号文件做出规定,自2011年6月9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一)不征税的三种情形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征税项目的确定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金额的确定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积分兑换的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案例】张某在足球世界杯期间参加下列活动所获得收益中,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参加某电商的秒杀活动,以100元购得原价2000元的足球鞋一双
B.为赴巴西看球,开通手机全球漫游套餐,获赠价值1500元的手机一部
C.参加某电台举办的世界杯竞猜活动,获得价值6000元的赴巴西机票一张
D.作为某航空公司金卡会员被邀请参加世界杯抽奖活动,抽得市价2500元球衣一套
[答案]CD
风险评估——
相关问答——
通过淘宝网“秒杀”活动购买商品,如果以9元购买市场价格为50元的商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