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所得”中揽储奖金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明确,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