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所得”中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