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所得”中个人人寿保险利息收入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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