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所得”中证券公司付给大户股民的回扣收入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明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