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人员(外籍人员)个税中中国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协调处理
中国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协调处理
1、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注:按法律意义标准判断,具体如: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外国人、侨居海外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国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综合中国税法与税收协定的内容,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2、税收协定(或安排)与国内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协定优先”和“孰优”原则执行。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仅为判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是否有权征税提供依据,不影响国内法相关的具体征税规定。如某项所得国内法未规定征税,则不能因为协定规定来源国有征税权而征税。
3、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中国作为所得来源国有优先征税权,协定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根据中国税法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具体税收协定(或安排)有关消除双重征税条款的规定,不超过其居民所在国税率计算的税额部分,允许其在居民所在国应缴税额中予以抵免。
4、中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及个人所得税法所指的“中国境内”概念,仅适用于中国税收法律覆盖的地区,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