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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中有奖储蓄中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评比、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购买彩票等,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98号)规定,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