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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中法律规定的免税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解析:把握免税奖金要注意三点:一是“奖励性质”,应属于列举范围内的奖金;二是“省级人民政府”表述,而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此包括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比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副省级人民政府;三是有些地区从严掌握口径为“直接发放”,认为应当是上述部门直接向个人发放的奖金,通常是指名道姓的通报奖励,不包括上述部门向个人任职单位发放集体奖励,任职单位再自行分配发放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债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利息特指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特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

注:特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

5.抚恤金、救济金。

注: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6.保险赔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解析:企业为引进异地人才,给予员工的“安家费”,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不在免税范围。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见义勇为的奖金或奖品

1.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三)生育保险津贴、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四)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注:有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处理方式,详见本书第一章第四节纳税申报义务——代扣代缴义务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有关内容。

(五)补偿性质的收入

1.青苗补偿费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

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中,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

2.拆迁补偿款

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1.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2014年8月11日下发,财税[2008]24号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同时废止)

(七)区域性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特别强调统一和公平,同时也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注: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为60%:40%)。因此,除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自行享受外,税法在特别减免优惠的对象、范围方面进行了严格控制。除对残疾人、孤老、烈属取得非资本性的所得项目,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再就业人员等需安置特殊群体的个体经营给予减免优惠外,当前只是从国家战略出发,对邻近港澳台的内地鼓励发展区域出台了区域性优惠政策。

注: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区为吸引招商引资、集聚人才,甚至为抢拉税源,通过财政补贴、奖励等形式出台“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比如:国内经济中心城市针对金融人才、高层次人才、海归人才的安家就业,以及经济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出台与其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有关的补贴、奖励。江西、江苏等地的区县级财政部门,针对上市公司股东的限售股减持转让所得出台“个人所得税返还”政策,争取上市公司股东将解禁后的限售股转托管到当地证券机构再减持,从而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具体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局、金融办、财政局等政府部门咨询。

1.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2012年6月27日下发)

解析: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有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如何享受?

根据国务院批复,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深圳前海合作区自2013年度起实施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予以财政补贴(注:即不超出香港薪俸税15%标准税率的税负水平)。

申请人条件:(1)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2)在前海创业或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3)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4)申请年度在前海实际工作满足一定时限;(5)具备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的条件。具体操作参考:《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深前海[2012]151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前海[2013]115号)。

办理流程:(1)每年年初前海管理局发布申报指引;(2)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单位复核并向前海管理局网上申报信息,电话预约提交书面申报材料;(4)经前海管理局、公安、人力资源、税务、金融办、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审核;(5)通过的人才名单在前海管理局网站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公布申报结果;(6)统一拨付财政补贴资金至申报单位指定账户,申请单位再将补贴资金分拨至个人账户。

2.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1)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所称香港居民,是指根据香港特区政府《入境条例》规定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所称澳门居民,是指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第8/1999号法律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个人。

(4)横琴新区是指国务院2009年8月批复的《横琴新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横琴岛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解析:广东横琴新区有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如何享受?

根据国务院批复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粤财法[2012]9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给予补贴。横琴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申请,并负责补贴的执行工作。具体操作参考:《横琴新区实施<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修订)》(珠横新办[2015]2号)。

在横琴工作:是指因工作关系而在横琴任职、受雇或在横琴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香港、澳门居民:是指拥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的个人;

个人所得: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十一项应税所得。

补贴标准:对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其个人所得按照香港、澳门地区税法测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给予全额补贴。

办理流程:(1)可享受补贴的纳税义务人,应提出申请。申请可以由纳税义务人本人向横琴财政部门提出,也可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提出。所有申请每年度受理一次,每一年的受理时间为:下一年度的4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人可登录横琴新区官网打印或直接到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领取申请表格,然后前往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提交书面材料和申请书。(2)横琴财政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决定。补贴资金由横琴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给申请人。

3.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1)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4)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2014年3月28日下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解析: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如何享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2014年3月28日下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

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办法的批复》(闽政文[2012]317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布了《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涉及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实施办法》(闽岚综实管综[2014]17号)。

补贴对象: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任职、受雇、履约的台湾居民。

补贴范围:(1)台湾居民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大陆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台湾居民在平潭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0%予以补贴。

申请时间:每年或每半年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可单笔申报。

办理流程:(1)在平潭地税纳税服务厅专设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办理窗口,负责办理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等相关事项;(2)台湾居民凭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凭证,向区地税局办理窗口申领《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个税补贴申请审定表》;(3)区地税局对台湾居民提交的申请表、个人所得税缴纳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本人签名)进行审核后,报区台湾工作部经济处审核;  (4)区台湾工作部对台湾居民主体资格、居住期限、就业状况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金融局;(5)区财政金、融局税政金融处按规定对台湾居民个税补贴金额复核后,由区国库支付中心在补贴窗口兑现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