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11-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颁布执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认为第三条规定不严谨,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第三条股权转让包括以出售、回购、投资、继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所持有的股权抵偿债务等各种形式改变股权所有权属的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