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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6]18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183                   2006-08-0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情况,一并通知如下:

1、对纳税人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不论是否提供装修发票,统一按以下规定比例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