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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四字[2000]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2000]2            2000-02-23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