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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06]5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函[2006]52号    2006-5-26

绥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发放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