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1999]170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70号 1999-10-1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个人所得税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并立即发文纠正。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81号 1999-09-28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一些地区出于种种考虑,超越权限法规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企事业单位集资利息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法规,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统一税收政策,严格执法,保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自定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由各地税务机关或提请当地政府立即发文纠正。今后,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法规执行,不得再擅自开减免税口子。

